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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6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6-11-03 14:46  文章来源:新昌政府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大中专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需要,是党和政府关心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为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06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我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继续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人才市场“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就业。

二、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贯彻落实人事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在批准的聘用计划内,实行公开招聘的办法录用毕业生。对事业单位新录用的毕业生实行人事代理。省属在新单位接收毕业生应符合本地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并事先向县人事部门申报需求计划。

三、认真落实和完善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对来我县就业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对符合我县产业结构的紧缺急需专业的外地生源毕业生,在我县落实就业单位的,经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办理接收落户手续。毕业生落户的具体手续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四、积极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鼓励毕业生到民营、股份制等中小企业和农村第一线工作,探索实施引导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鼓励各类企业聘用毕业生,政府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和相应服务。

五、加大对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扶持力度。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去基层创业的毕业生,其自筹资金不足时,可向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支援西部、继续脱产学习、参军服役的毕业生免收期间人事代理费。

六、切实关心特困毕业生就业。对父母双方均失业、特困家庭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人才服务机构按照专业基本对口或相近的原则向有关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并减免头两年人事代理费。对未就业的毕业生,有关部门要免费提供就业服务,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

七、为保证毕业生充分就业,适当延长毕业生择业期限,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在当年未落实单位的,可跨年度就业,但应于次年1月底前凭报到证到县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报到手续,落实户口关系,待落实就业单位后办理人事关系转接手续。

八、凡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证书(自考、成教等)的非在职本专科毕业生,根据《关于做好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教学字[2000]第25号)精神,在取得毕业证书后一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按规定签发《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该类毕业生在就业政策,享受待遇等方面与普通高校同等学历毕业生相同。

九、加强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利用招聘进行欺诈,损害毕业生权益。用人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招聘的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才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开展现场人才招聘会和网上人才交流会,积极为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求职登记、就业推荐及人事代理等服务。

十、各级各部门要从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和实施“人才强县”的战略高度出发,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在基层及中小企业做出突出贡献毕业生的典型事例的宣传教育力度,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教育毕业生树立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要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创造良好的用人和就业环境,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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